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营业或者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第(二)项的罚款不得超过二千元:
(一)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
(二)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印证的;
(三)为社会提供公正计量服务和为执法监督提供检测数据,未经计量认证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复查的;
(四)经营商品的量、提供服务的量及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计量偏差超过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的;
(五)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明净含量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