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贸易计量第十八条已修改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结算的,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估算计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