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