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贸易计量第十九条已修改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