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第十六条已修改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处理因计量数据引起的纠纷,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