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未取得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的,不得进口、销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