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第十二条已修改生产、经营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计量器具作弊;(二)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三)使用准确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器具;(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