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计量器具作弊;

(二)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

(三)使用准确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器具;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