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