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