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区域性大气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