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