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检验必须作为机动车辆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的内容。经检测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对未取得合格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从事机动车辆排气检测的单位,必须经县以上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通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