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人口集中地区不得从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或恶臭的活动;存放易燃、易扬散物质,必须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