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在人口集中地区不得从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或恶臭的活动;存放易燃、易扬散物质,必须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