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计划。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控制或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进口或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