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不得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和设备,对采用土法工艺从事炼焦、炼硫磺、炼黄磷、炼汞、炼铅锌、炼油、炼铁等生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