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不得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和设备,对采用土法工艺从事炼焦、炼硫磺、炼黄磷、炼汞、炼铅锌、炼油、炼铁等生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