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善民用燃料结构的规划,确定分阶段实现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的限期,逐步替代原煤散烧。

城市饮食服务企业的炉灶应当使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