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建设和区域开发建设,应当发展热电联供或集中供热,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在已实行集中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