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二十条已修改工业窑炉、锅炉超过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使用单位限期达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