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立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计划部门不予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