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建设项目造成的大气污染第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立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计划部门不予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