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建设项目造成的大气污染第十六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设计较复杂的,应当组织单独审查。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计划、土地、建设、金融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