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必须报请环保部门协调削减本企业或本区域其他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确保该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