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建设项目造成的大气污染第十三条已修改各级计划、经济贸易、建设、工商、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在立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时严格审查,并对其审批结果负责。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审查与验收负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