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已修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严重污染大气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保部门限期治理的决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环保部门应当检查限期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