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环保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发给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合格证。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提前三十日向环保部门申报批准。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