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环保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发给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合格证。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提前三十日向环保部门申报批准。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