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已废止举办下列临时性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一)出版物的展销;(二)营业性文化艺术比赛、展览和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三)艺术品的拍卖、展销;(四)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经审批的营业性演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