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举办下列临时性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一)出版物的展销;

(二)营业性文化艺术比赛、展览和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三)艺术品的拍卖、展销;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经审批的营业性演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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