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