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参加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年不少于二十天,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年不少于十五天,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年不少于十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