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代表根据统一安排进行视察时,可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联系安排。在七日内,将联系安排情况告知代表本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本人,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