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