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户外广告登记有效期满,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发布时间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在公共广告栏张贴的印刷品广告张贴期限届满,由公共广告栏管理部门负责清除。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