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开发、利用、保护渔业资源和发展渔业生产成绩显著的;

(二)研究、推广渔业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渔业违法行为有功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