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一)开发、利用、保护渔业资源和发展渔业生产成绩显著的;(二)研究、推广渔业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的;(三)检举、揭发渔业违法行为有功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