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专项品种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专项品种增殖保护费应严格依法征收,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其具体征收、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