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已废止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国家公务员;(二)从事法制工作两年以上;(三)具有与行政复议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