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的工作;

(八)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

(九)负责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事项的督办;

(十)办理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