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该项经费使用范围限于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和相关业务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