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该项经费使用范围限于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和相关业务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