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