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行政执法问题,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改进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