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县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