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县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