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受理信访是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对来信来访必须认真受理、接待,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