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受理信访是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对来信来访必须认真受理、接待,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