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