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