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任何机关、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扣押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材料;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人;不得将上级机关或领导人对控告检举材料的批示告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