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处理规则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交办机关收到承办机关的信访处理结果报告后,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复查处理,承办机关应在60日内复查处理完毕;必要时,交办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者直接督促、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