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对来信来访问题,原处理单位撤销的,由原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原处理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