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处理规则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跨地区同一系统的信访问题,由其系统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同一地区不同系统的信访问题,由同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机关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