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在6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凡采用书信形式提出的,应当自收到之

日起15日内转给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凡是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提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