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控告、检举、申诉;

(四)应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问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