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人员第十二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应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经常对本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其他成员要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的信访问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