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应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经常对本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其他成员要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的信访问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