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人员第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处理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保证必需的信访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