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水域确需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批。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排放不达标的工业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