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小水库、塘堰等水资源的保护,改善农村饮用水环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或者使用的水域、水工程设施进行保护,建立健全蓄水、用水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安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